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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费用怎样调整# 怎样处理跨年度成本费用

跨年费用分是发票跨年了,还是费用已进,发票今年到的.
如果是发票跨年的,只能先进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按会计规定应该调整年初余额数据。很多企业都没这么做,只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有的企业跨年财务就不给报销了。
如果是费用已进,发票今年到,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即每年的5月31日前,就可以扣除的。

跨期费用怎样处理

直接入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管理费用—通信费月末结转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通信费贷:本年利润通信费:某些地方可以以两三百的金额税前扣除(当地文件)一般都不允许,跨年的,如果你还保留了通讯费的原始发票,而且公司的财务制度允许,则可以报销! 看你们公司的报销期限怎样规定, 如果你们公司没有具体的规定公示,职工又有充分的理由应该可以。
原则上是可以报销的,最好先与企业老板或者财务说一声。
从企业实际出发最好一个月已报销,因为这涉及到企业各项成本核算问题,如“财务怎样按月控制,按季度控制,按年度控制等等”若出现大量的大金额的年末报销情况,可能对财务核算及前期(如季度)统计分析带来不方便之处。
若你已经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建议根据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一来符合公司规定,二来不至于在工作上与单位造成矛盾及隔阂等。

怎样处理跨年度成本费用

跨年度成本费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把跨年度成本费用计入调整当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

所得税怎样调整跨期租金支出

你所租赁的对象,如果把房子用于居住,缴4%房产税,用于经营缴12%房产税,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咨询当地的地税局,如果要征收的话一般在2%以下。
月租金收入超过5000元的那就要缴纳营业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了,不到5000元就不用缴了。
按照季度收取租金的,一般应该平均分摊到每个月进行计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房屋出租涉及的税种包括:
1.营业税:租金的5%(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的,暂减按3%计算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税额的7%(或5%、1%,具体税率视所在地适用税率而定);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的3%;
4.其他地方附加(如地方教育附加费、河道费等):是否交纳以及适用的征收率等,由所在地规定(一般税费金额相对较小);
5.印花税:租赁合同总金额的0.1%;
6.房产税:租金的1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计算征收);
7.所得税:
1)出租人为企业的,租赁所得(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及交纳的上述税费)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按企业实际适用税率计算交纳;
2)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交纳,其中:
月应纳税所得额 = 月租金收入 - 上述税费 - 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未扣完部分无限期向后结转补扣,下同) - 800,或者:
月应纳税所得额 = (月租金收入 - 上述税费 - 修缮费用) * (1 - 20%)
具体适用何种计算公式,取决于月收入的大小。
在实务中,为简化税款计算,对于自然人出租房屋应交纳的上述税费,各地一般规定按“应交税款 = 租金收入 * 综合征收率”公式进行综合计算。具体事宜,可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查询该地方税务机关网站。

所得税怎样调整跨期租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业务中,关于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怎样确认企业的租金收入问题进行了明确,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租赁期限跨年度租金的支付一般包括合同签订日支付、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中(一次或数次)支付等方法,本文结合案例,对“提前收到租金”和“合同签订日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案例
 2009年1月,甲企业将该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租赁给乙企业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5年,租金100万元/年,共计500万元。假设甲企业有如下几种租金收取方式(本案例不考虑其他税费):
 1.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乙企业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但甲企业于2010年12月提前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租金500万元。
 2.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乙企业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2009年1月签订合同,甲企业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租金500万元。
 3.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乙企业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甲企业于2013年12月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租金500万元。
 会计分录
 1.提前收到租金的收入确认
 ①2009年,甲企业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并同时确认相应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100
 甲企业在会计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的同时对已收取的租金全部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25
 ②2010年提前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租金5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100
  预收账款----------300
应收账款-----------100
 ③2011年~2013年甲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3年共计300万元。
 借:预收账款———预收租金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100。
 2.合同签订日支付租金
 ①2009年甲企业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甲企业应对已收取的500万元租金在2009年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100
 预收账款———预收租金         4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25
 ②2010---2013年甲企业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
 借:预收账款———预收租金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100
 3.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金
 ①2009年甲企业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由于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金,这种“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金”的付款时间约定条款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索取款项的法律凭据。此时甲企业既没有收讫营业款项,又没有取得索取营业款项的凭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甲企业2009年~2012年不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100
 ②2013年收到租金,甲企业在确认100万元租金收入的同时,应对已收取的500万元租金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400
 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25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1.提前收到租金的收入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那么,对于企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承租人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企业怎样确认租金收入?为此,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进行了补充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租赁合同已经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而出租人提前一次性收到的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又可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的年度收入。
 2.合同签订日支付租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甲企业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5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2010-2013年应当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100万元。
 3.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金
 甲企业2009年~2012年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100万元,2012年应当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500万元,做纳税调增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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