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省政府办公厅7月3日发布《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方式、认定程序等事项。
就业困难人员包含9类人员
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的;
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残疾失业人员: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1人申请认定;
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
设区的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查信息,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个人提出申请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向常住地(或者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同时按照人员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低保、残疾、退役、学历等证明材料。
县级人社部门依托国家及我省共享业务协同平台,共享公安部门全员人口数据相关情况、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法人和高管相关情况、残联部门残疾证办理相关情况等,对申请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核认定。
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对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子女等情况,实行承诺制申请,申请人签订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审核、认定部门通过实地调查、信息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予以核实。申请人应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8种情况注销就业困难身份
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市、县人社部门建立定期调查、盯人帮扶和跟踪随访制度,通过电话、走访或与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了解其就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城镇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入学、死亡、服兵役、户籍迁出本省、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认定后失去联系且本人未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1年的;
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登记失业被注销的;
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记者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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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原晚报
编辑|王丹 审核|林晓庆